經江西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等9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,標示為成都錦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企業生產的10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。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:
一、經江西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,標示為成都錦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吡嗪酰胺片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重量差異。
經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,標示為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蘭索拉唑腸溶片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。
經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,標示為海南斯達制藥有限公司、海南新世通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注射用炎琥寧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有關物質、水分。
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,標示為江西京通美聯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柴黃顆粒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需氧菌總數。
經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,標示為吉林玉仁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明目上清片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。
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(湖南藥用輔料檢驗檢測中心)檢驗,標示為遼寧海州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維血寧顆粒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。
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,標示為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廣藿香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。
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,標示為四川菩豐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黃精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。
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,標示為平涼市永成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秦艽不符合規定,不符合規定項為雜質。
二、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,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、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,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。
三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,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,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1.10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名單
2.不符合規定項目的小知識
國家藥監局
2020年6月30日